組織章程

1050114_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會議修改
1050405_第二次籌備會議根據內政部回覆修改
1050430_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改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森林保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國內森林保健相關業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結合有志森林保健研究人員,推動與落實森林保健研究。
  • 二、接合森林保健研究成果,發展適用國內的森林保健方式。
  • 三、建立森林保健人員培育與認證制度,推動森林保健場域驗證。
  • 四、整合國內外森林保健新知,推動森林保健相關教育訓練,並辦理國際研討會或工作坊。
  • 五、協助發展森林保健產業,推動與輔導森林保健產業運作。
  • 六、其他與森林保健相關事項之推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又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七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為本會會員,申請入會時需繳納會費、並填具入會申請書,會員分為下列六種:
  •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之一般社會人士為個人會員。
  • 二、學生會員:凡年滿二十歲之各級學校在校學生為學生會員。
  • 三、預備會員:未滿二十歲為預備會員,預備會員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證明文件。
  • 四、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一次繳清十年常年會費者,得為永久會員。
  • 五、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致力推動相關工作之團體,每團體推派會員代表一人。
  • 六、榮譽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一般社會人士或團體,且每年固定贊助本會一萬元,為本會當年榮譽會員,或一次贊助十萬元以上者為本會永久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 一、出席會員大會。
  • 二、發言權、表決權。
  •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四、優先參與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相關出版品,得享優待之權利
  • 五、依本會規定使用本會各項資源
  • 六、其他應享之權利

學生會員無前項第二、三、六款之權利。
預備會員無前項第二、三、六款之權利。
榮譽會員無前項第一、二、三、六款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得票數順序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因故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議,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因故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每人一千元;學生會員每人一千元;團體會員每人一千元。於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人每年一千元;學生會員五百元;團體會員每年一萬元。
  • 三、會員捐款。
  • 四、事業費。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本會年度業務計畫、收支預算書及決算書等資料勾稽查核,同時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4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5年4月30日台內團字第1050062343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