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森林保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國內森林保健相關業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結合有志森林保健研究人員,推動與落實森林保健研究。
- 二、接合森林保健研究成果,發展適用國內的森林保健方式。
- 三、建立森林保健人員培育與認證制度,推動森林保健場域驗證。
- 四、整合國內外森林保健新知,推動森林保健相關教育訓練,並辦理國際研討會或工作坊。
- 五、協助發展森林保健產業,推動與輔導森林保健產業運作。
- 六、其他與森林保健相關事項之推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又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